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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测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及合法减免路径

时间:2026-10-23

根据检索到的两个条目(财政部官网原文与中国政府网2014年第15号国务院公报转载,文号均为财综〔2014〕8号),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由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水利部、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月29日联合印发,核心内容可归纳如下:

一、征收对象与范围(第五条)

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,损坏水土保持设施、地貌植被,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补偿费。“其他生产建设活动”明确包括三类:取土、挖砂、采石(不含河道采砂);烧制砖、瓦、瓷、石灰;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。

二、计征方式(第七条)——四种口径

  •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: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;
  • 开采矿产资源:建设期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,开采期对石油、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开采量计征,油气按生产井占地面积逐年计征;
  • 取土、挖砂、采石及烧制砖、瓦、瓷、石灰:按取土、挖砂、采石量计征;
  • 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:按排放量计征,且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。

三、征收主体与权限(第六条)

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征收;水利部审批方案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,跨省项目由各相关省分别征收;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。

四、缴纳时限(第九条)

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;矿产资源建设期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,开采期按季度缴纳;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

五、免征情形(第十一条)——七类

建设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养老服务设施、孤儿院、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;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、翻建自用住房;按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、田间土地整治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;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;建设军事设施;按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;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第十二条同时明确,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,不得改变征收对象、范围和标准。

六、程序性要求(第十条、第十三、十四条)

缴纳义务人须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(或开采量、取土挖砂采石量、弃土弃渣量)等资料,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征收额并送达缴纳通知单,通知单须载明面积/量、标准、金额、缴纳时间地点;征收应申领《收费许可证》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,并对征收依据、标准、主体、程序、法律责任进行公示。

两点提示:其一,征收标准本身不在本办法内,按第八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,各省执行的具体单价需查当地现行文件;其二,对文章主线最关键的是第七条第一项的“征占用土地面积”与第十条的“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”这两处表述,它们是评审与征收环节面积取数口径争议的直接法规依据,可作为论证“三套口径打架”问题的规范锚点。